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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将延期

在今年我国财税政策“不急转弯”的原则下,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为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我国将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其中多项政策延期至今年底。


在此次延期的政策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此外,疫情防控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将延续至年底。相关政策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疫情期间,电影等行业受到冲击较为严重。为支持相关行业发展,我国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项规定也将延续至今年底。


“尽管当前我国对疫情控制持续向好,经济运行态势不断好转,但在行业之间、领域之间还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突出表现为一些接触性、聚集性行业的消费和服务尚未恢复到疫情前水平。”民银智库研究员孙莹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财政政策聚焦为市场主体纾困,延长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不急转弯,从而使经济基本盘更加稳固。


除了疫情防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扶持力度,在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延长了到期或将到期的25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支持科创企业、小微企业融资等成为这些政策关注的焦点。2018年财政部等发文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75%,这项政策在2020年底到期,该政策将延期三年;此外,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项政策也将延期三年。对于已征税款,财政部表示,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