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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为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出台重大利好

5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此,多位专家和学者表示,这一政策是对此前出台政策的延续;对产业进行税收优惠支持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这种按照产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是国际通行做法。很多国家都给本国着力发展的产业给予了相关优惠,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许建国表示,举例来看,欧美一些国家在推动生物天然气产业、生物制药产业发展方面,都有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会议,在已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按规定的不同条件分别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基础上,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实际上,这次会议部署的优惠政策是对原有政策延续,并不是新政策。”朱青说,早在2011年,国务院就印发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当时的政策明确,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2018年以后,这一政策将继续延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这一优惠。”朱青说。

专家普遍认为,这是一项对外内资企业一视同仁的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据许建国介绍,可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公开的、明确的、法定的。无论是我国的国企、民企,还是在华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只要从事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可以享受这一优惠。

“需要强调的是,这绝不是一项只针对中国企业或是只针对国企的优惠政策,而是一项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普惠性政策。”许建国说。

“此次出台的政策,主要还是为了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政策延续后,相应的内外资企业均可以继续享受优惠。这也和当前中国正在推行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路径一致,可以更好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发展,激活市场活力。


哪些企业符合条件


公告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软件企业


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