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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印发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确认,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商业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业绩良好等特点。  

第三条 本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产业聚集区、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聚集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空间等载体均可申报。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 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 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服务区域和配套设施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 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60户。

具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能够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自身资源与外部网络的互联互通。

(六) 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七)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种类、内容、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等记录,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企业服务需求等)。

(八)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单位和企业法人要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九)企业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六条 示范基地至少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其中必须包括创业辅导、创新支持和信息服务三项:

(一)创业辅导。包括但不限于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二)创新支持。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三)信息服务。有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综合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入驻企业提供日常办公、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应用服务,基本达到物业服务智慧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具备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在线服务,实现服务信息和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联动。

(四)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提供上市辅导、创新融资培训等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的方式面向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联合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五)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六)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七)专业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市场开拓、节能环保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包括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七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发展:

(一)位于北京郊区的基地;

(二)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退空间建设的基地;

(三)在京津冀范围内开展区域合作的基地;

(四)以高精尖产业、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资源为依托,入孵企业的主导产业集聚度(主营业务属于主导产业的企业家数与入驻企业总数之比)较高的基地;

(五)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或知名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场景应用、服务生态以及投融资服务的基地。

第八条 企业或法人代表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申报和评价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评价确认合格的基地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经评价确认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基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予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被授予示范基地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授予的示范基地称号将被撤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三)有效期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示范基地的主要条件指标和服务情况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市级枢纽平台的统筹协调,按期报送相关运营数据信息,接受其管理和绩效评价,落实其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更改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5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示范基地的有效期及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