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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 “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生态,支持科技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坚持“服务为主、质量为优、绩效为先、规范发展”原则,推动建设专业化、规范化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集聚各类优质科技服务资源,深化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分类、功能与作用,引导平台以市场化与公益性相结合的方式服务创新创业主体,不断完善涵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中关村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包括技术转移服务类、知识产权服务类、标准化服务类、检测认证服务类和科技军民融合创新服务类等类型,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中关村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应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等建设,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技术转移服务类平台可为独立机构运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互联网载体,持续运营满一年,集聚较多的科技服务资源,服务创新创业主体或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达到一定数量,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科技服务载体。

第六条  申报建设相关类别的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转移服务类。开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技术筛选与评估、技术开发与中试孵化、技术许可与转让、技术服务与咨询、衍生创业与投融资、国际技术转移等服务。

1. 技术转移服务方向。具备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挖掘、统计汇总、知识产权服务、分析评估、推介对接、运营转化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应包括以市场化方式引进的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法律或金融等相关背景的复合型、专业性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具有长期稳定的科技成果来源渠道,并建立待转化科技成果库,在库项目不少于10项。近一年,服务中关村企业不少于10家次,通过技术许可与转让、技术作价入股、衍生创业、配套相关专业服务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在中关村示范区转化不少于3项。

2. 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训基地。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训工作组织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完备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训课程体系,与高校院所、企业等紧密合作,为学员提供丰富的实践课程。签约高水平的专兼职培训讲师不少于5人,每名讲师每年授课不少于16学时。近一年,举办培训课程及活动不少于2期,每期不少于24学时,年受训人数不少于50人,受训者80%以上为非本机构人员。具有完备的课程开发、招生选拔、学习管理、毕业学员跟踪服务等制度机制。

(二)知识产权服务类。聚集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共享、检索分析、价值挖掘、运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服务。平台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0人,集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不少于30家,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且对中关村企业有优惠措施,上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500家,服务数量不少于3000家次,且服务中关村企业不少于50家,服务数量不少于500家次。

(三)标准化服务类。聚集标准化服务资源,开展标准需求预研与咨询、创制与布局、知识产权处置与大数据分析、评价与人才培训等服务。平台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0人,集聚的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服务机构应不少于10家,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且对中关村企业有优惠措施,上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服务数量不少于100家次,且服务中关村企业不少于5家,服务数量不少于50家次。

(四)检测认证服务类。聚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资源,开展检测认证国际互认与合作交流,推动团体标准的创制与检测认证,提供前沿技术及新技术新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开展检测认证人才培训等工作。平台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0人,集聚的检测认证服务机构或具有检测认证服务资源的单位不少于30家,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且对中关村企业有优惠措施,上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80家,服务数量不少于1000家次,且服务中关村企业不少于30家,服务数量不少于300家次。

(五)科技军民融合创新服务类。围绕科技领域 “军转民” “民参军” “军民共用”,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军地服务对象,集聚军地较多的科技服务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等服务。平台从事科技军民融合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且对中关村企业有优惠措施。从事双创服务方向,提供的创新创业服务空间面积不少于5000平米,入驻科技军民融合创新创业主体不少于20家,年度为中关村企业提供军民融合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12次;从事科技服务方向,拥有与军民科技相关的科技仪器资源(仪器仪表、检测服务、试验环境等)数量不少于1万台套(项),年度服务中关村企业数量不少于80家次(含实验测试、对接咨询等);从事成果转化服务方向,集聚的军民科技成果来源不少于30家且科技成果不少于50项,年度成果转化不少于3项;从事协同创新服务方向,协同军地双方创新创业主体不少于3方,至少有1家军方,年度至少形成1项成果或推动1个项目落地。

第七条  已纳入中关村技术转移办公室或中关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支持体系的机构,直接纳入技术转移服务类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支持体系,无需重复申报。


第三章  服务功能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支持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聚焦中关村示范区核心任务,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为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作用。

(一)技术转移服务类

1. 技术转移服务方向。

(1)开展科技成果筛选与推介。建立科技成果项目库,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挖掘和筛选有转移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注入项目库,并开展宣传推介、转化对接等工作。

(2)促进中关村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成果匹配对接。建立企业技术需求收集机制,建立企业技术需求库,推动企业技术需求库与科技成果项目库进行匹配,促进科研人员为企业提供研发服务。

(3)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通过开展多种类型的对接活动,促进成果发明人与技术经理人、企业家、投资人等联合进行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加速成果价值与价格发现。活动举办前需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备。

(4)建立与分园对接合作机制。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产业定位,与分园管理机构建立长效对接机制,在科技成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人才培养、技术供需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深化合作。

(5)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落地。结合产业创新需求,挖掘和培养具有前沿性、颠覆性、产业引领作用或规模化前景的科技项目或科研成果,以重大产业化项目汇编和商业计划书形式向中关村管委会及分园管理机构推荐。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推动科技成果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落地转化。

(6)开展其他服务中关村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工作。

2. 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训基地。

(1)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训课程开发,构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体系。

(2)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训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训服务,为中关村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3)加强与相关单位对接,积极向中关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企业等输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人才。

(4)跟踪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发展动态,向中关村管委会提出强化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意见建议。

(二)知识产权服务类

1. 聚集高端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持续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吸引更多优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平台,提升平台服务水平和质量。

2. 聚焦中关村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以优惠价格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布局、挖掘、保护、检索查询、预警分析等专业服务达到一定数量。

3. 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围绕广大创新创业主体的实际需求,以公益讲堂、政策宣讲、参观交流等形式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提升示范区双创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和水平。

4. 配合中关村管委会及各分园开展业务调研、需求座谈、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

5. 开展其他服务中关村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工作。

(三)标准化服务类

1. 聚集各类标准化服务资源。持续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吸引各类标准化服务机构入驻平台,推动实现标准化服务机构间的优势互补,提升平台服务水平和质量。

2. 聚焦中关村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以优惠价格为中关村企业提供标准需求预研与咨询、标准创制与布局、知识产权处置与大数据分析等标准化服务。

3. 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围绕广大创新创业主体的实际需求,以公益讲堂、政策宣讲、参观交流等形式开展与标准化基础知识、业务能力、最新政策及法律法规相关的公益性服务活动,提升示范区双创主体标准工作的意识和水平。

4. 配合中关村管委会及各分园开展业务调研、需求座谈、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

5. 开展其他服务中关村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工作。

(四)检测认证服务类

1. 聚集高端检测认证服务资源。持续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吸引更多优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入驻平台,提升平台服务水平和质量。

2. 聚焦中关村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以优惠价格为中关村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专业服务达到一定数量。探索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态的检验检测认证工作。

3. 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围绕广大创新创业主体的实际需求,以公益讲堂、政策宣讲、参观交流等形式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

4. 配合中关村管委会及各分园开展业务调研、需求座谈、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

5. 开展其他服务中关村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工作。

(五)科技军民融合创新服务类

1. 从事科技军民融合双创服务方向。集聚资本、整合军方及军工需求信息等资源要素,引入创新资源,挖掘培育具有前沿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的军民两用小微企业,开展需求对接、政策培训、路演、论坛、沙龙等活动,为军民融合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一站式服务。

2. 从事科技军民融合科技服务方向。围绕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创业主体“民参军”专家资源不足、产品检测地域、时域、资源瓶颈问题,开展产品开发、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打造促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标准创新的载体。

3. 从事科技军民融合成果转化服务方向。以市场化机制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技术服务企业等的科技资源(科学仪器、专家人才、科技成果等),进行科技资源的归集展示,提供军地成果转化需求对接、资源共享等科技服务。

4. 从事科技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服务方向。围绕军方在研新装备、新技术供应链,军方已有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落地,整合军民优势资源主体单位,形成协同创新共同体,汇聚军民优质资本、技术、人才、服务等高端科技创新要素,为成果转化应用落地提供服务。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报纳入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支持体系所需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申报书》;

(三)平台运营情况的支撑材料,包括:平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体现平台收费标准的相关材料;平台运营机构与平台集聚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技术转移服务类平台需提供科技成果来源单位数量或持有的科技成果数量的证明材料;服务合同中金额最高的10份服务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官方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支撑文件,提交至中关村管委会。

(三)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开展初审和专家评审工作。

(四)中关村管委会拟定支持建设平台名单,经主任专题会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建设平台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纳入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支持体系。


第五章  考核评价与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或重新申报未获通过的平台不再纳入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支持体系。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纳入支持体系的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9〕24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平台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基础条件、规范管理、服务支撑、服务绩效等内容。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对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进行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总分值高于60分(含)低于70分的参评单位为合格;总分值高于70分(含)低于85分的参评单位为良好;总分值高于85分(含)的参评单位为优秀;总分值低于60分(不含)的参评单位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作为给予评价年度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中关村管委会对评价结果合格及以上的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进行支持。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评价年度给予不超过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最高支持额度的资金支持;评价等级为良好的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评价年度给予不超过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最高支持额度70%的资金支持;评价等级为合格的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评价年度给予不超过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最高支持额度40%的资金支持;各等级支持比例均为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具体支持金额,根据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可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评价的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对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评价年度不给予资金支持。对于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有效期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纳入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支持体系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年度发展建设情况及提供服务数量应不低于建设要求的相应条件。平台经营主体出现经营地址、运营主体、业务方向等重大事项变更时,或因战略调整、运营停滞等原因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要及时书面报告中关村管委会。对长期不配合开展数据信息采集、工作调研,虚报、瞒报、谎报数据或案例的平台,不再纳入支持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